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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财经委 作者:财经委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有关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由常委会副主任孙轶、杨忠林同志任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等部门参与的执法检查组,并制定下发了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组于5月2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近年来我省《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省发改委、统计局、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环保厅、农委、扶贫办、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大连海关和沈阳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了会议。会后,执法检查组分成两个小组,于5月7日至11日分别深入沈阳、鞍山、抚顺、本溪和辽阳等五市开展执法检查,大连和营口市提交了相关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检查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认真听取了所到市政府的汇报,召开了由人大代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实地检查了辽宁易发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统计法》贯彻实施的实际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统计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履行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职能,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断夯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基础,努力推动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使《统计法》在全省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地得到贯彻实施。在2016年底做实经济数据的基础上,努力促进2017年以来的统计数据实现 “三个提升”,即:省市间数据协调性的提升、统计与部门间数据匹配性的提升、数据本身真实性的提升,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比较真实的依据。
       (一)汲取经验教训,真正做实统计数据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批示精神,根据中央巡视组对辽宁巡视的反馈意见,辽宁省委、省政府深刻汲取辽宁经济数据造假带来的沉痛教训,实实在在开展做实经济数据工作。时任省委书记李希同志、省长陈求发同志高度重视,以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敢管敢严、真管真严的政治勇气,统一思想,实事求是,坚决做实经济数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得到实实在在不含水分的结果,到2016年底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基本全面做实。2017年5月,省委通过了《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辽宁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和2017年行动计划,把“讲真话、察真情、报真数,追求实实在在的发展、没有水分的发展”作为推进干部作风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把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加强对“弄虚作假”情况的巡视、加强数据审计监督等作为2017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开展“清理给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造成不当压力和不良影响的有关文件和做法”等系列专项行动,干扰统计工作的行为得到进一步纠正,确保统计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
       (二)注重宣传教育,增强统计法制意识
       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注重《统计法》宣传贯彻和培训教育工作。一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大范围的宣传培训活动,促进各行各业增强学统计法、用统计法的意识。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和本溪市统计局等部门建立了微信公众号,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开统计调查信息,取得了良好效果。锦州、朝阳市开展“送法上门”活动,编印《统计法实施条例》手册,面向全市各层面广泛发放。二是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统计法》培训。2017年7月,省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专门学习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并就全面贯彻条例精神、统筹推进统计改革等方面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将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纳入了教学计划,推动领导干部学习好、遵守好统计法律法规。三是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等培训,统计执法证考试通过率和平均分均列全国前列。近五年来,全省统计系统累计对3.1万名统计机构负责人、11万多名统计人员、71.4万名统计调查对象、5万多名普法骨干进行了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抚顺市针对基层力量薄弱的问题,市统计局直接或与县区联办,开展多批次、多形式的培训,累计近千人次参加,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一是成立了辽宁省统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各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成立由时任省纪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和省统计局局长为负责人的“坚决刹住经济数据造假之风工作小组”,构建纪委、组织、统计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统计监督执纪问责体系。三是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级党委、政府执行统计法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调查的领导责任,强化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行业基础数据的监管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监督责任,落实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地区、分专业、分岗位的数据质量责任,努力构建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四是组织开展“百日联合行动”。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工信委与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14个市进行统计工作专项督查,加强省、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大统计格局。
       (四)推进制度建设,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辽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制度建设工作。1995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之后又进行了4次修正,结合实施新统计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又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了立法规划。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将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细化为18项重要任务措施,明确部门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省纪委就“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坚决严肃问责”制定了工作方案,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省统计局先后出台了《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等15个规范性文件。各市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本溪市出台了《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四个要求”和“八个不准”》,进一步完善了基层统计部门运行流程,切实提高了贯彻落实《统计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阜新市制定了《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星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和《评分细则》,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
       (五)加大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一是建立部门协作、省市联动的统计工作机制。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协作联动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工作方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省市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二是促进多部门信息共享。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逐步实现部门行政登记信息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实时交换,推动责任体系和业务工作体系相结合的统计工作流程再造。发展改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实现了企业(项目)动态信息实时传递。沈阳市统计局每月、每季在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统计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相关企业信息比对,针对疑似虚报、漏报等线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是探索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沈阳市召开乡级统计规范化现场会,开展了统计工作“两基三化四解决”工程,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鞍山市建立统计标准化示范所91个,对于提升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水平起到了积极示范和推动作用。
       (六)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统计服务职能
       一是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调查上的应用,建立获取直接、手段先进、操作便捷、运行安全的统计数据联网直报采集处理平台,实现统计调查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二是出台了《辽宁省统计局数据质量控制及评估管理办法》,对14个专业分别做出具体规定,完善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真实可靠。三是鼓励和支持沈阳、大连等新兴经济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新兴经济统计制度探索。沈阳市高度重视“三新”统计工作,下力量开展综合体、大市场、电商统计专项调研,开展新动能、新技术统计分析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运行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大连市在副省级城市中率先编制完成《大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制度》《大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大连市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四是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探索设立有特色的统计监测制度。辽阳市根据地区发展需要,自主编制了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制度,开发了联网直报平台系统,对于掌握和反映全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七)聚焦 “三大攻坚战”,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工作
       一是加强预警预判,提升统计监测效能。建立统计监测预警机制,定期为省主要领导提供经济形势的预研预判分析,全面反映“三去一降一补”工作进程和结构转型升级及振兴发展的动态变化,及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预警参考。二是坚持统计为民,加强民生民意调查。综合利用多种调查手段,完成群众安全感、社会心态等方面的满意度调查,动态跟踪监控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及时完成贫困监测统计。三是积极做好绿色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辽宁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研究适合我省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试算市级绿色发展指数,加快推进辽宁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八)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近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双随机”抽查制度为重点建立完善我省统计执法制度,逐步形成以常规数据质量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为主体,多种方式相互配合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为了加强执法力量,2017年5月增设省统计执法监督局,与省统计局地方调查队合署办公,在14个市设立直属市级执法监督机构,构建上下贯通的统计执法监督体系。省统计局针对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五种情况”,于去年对14个市、18个县(市、区),224个统计调查单位开展了直接核查,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52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省政府配合国家统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情况进行了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和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将防范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与整肃政治环境相结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总体上保障了我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通过执法检查我们感到,目前《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法律法规意识有待提高
       检查中我们发现,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普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认知有限,部分企业和公民在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时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个别单位和个人对统计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还存有抵触情绪。一些小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等方面考虑,不愿意提供真实的统计数据和资料,虚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统计部门获取真实统计资料的难度较大。有的地区领导干部对统计法律法规掌握不够,仍未摆脱旧的思维定式、路径依赖和行为习惯,个别部门仍认为统计工作是统计部门自己的事情,部门之间协作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较为薄弱
       一是基层统计力量不足。部分乡(镇)、部门虽然设置统计岗位,但没有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机构和编制的缺失导致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轮岗频繁,工作缺乏连续性。二是统计从业人员现状与繁重的统计任务不匹配。统计业务面广、量大、业务性强的要求与基层统计部门人员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一矛盾在普查年度显得更加突出。三是基础统计单位制度不够规范。检查中我们发现,少数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企业统计制度,甚至没有明确设立统计职能部门和统计工作岗位,统计报表由财会人员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代填代报,填报的统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统计指标也不符合统计制度的具体要求,统计数据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三)部门统计管理职责仍不到位
       一是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在统计指标口径上的不一致,造成在同一统计指标上行业主管部门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存在差异性,数据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国家虽已实行了“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了具有办理审批、登记职能的相关部门间行政记录资料的共享要求,但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还未完全建立,影响了国民经济核算的效率和质量。三是新兴经济活动不断出现,而统计制度方法的滞后也直接影响到核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做到全面应统尽统压力较大。
       (四)统计专业执法力量不足
       虽然《统计法》赋予了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基层统计执法力量还跟不上工作的需要。目前全省仅有沈阳、鞍山、丹东、锦州、阜新和盘锦等6个地级市和海城市、鲅鱼圈区等2个县区成立了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并调整增设了执法人员。从统计执法人员数量看,全省取得统计执法资格证的仅有215人, 14个市100个县区平均不到2人,统计执法人员力量不足与统计任务繁重矛盾突出,很难有精力开展大规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统计法》的几点建议
       为了切实解决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贯彻《统计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加大宣传力度为依托,营造贯彻实施《统计法》良好氛围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从维护统计数据真实、坚守统计工作生命线的高度,有针对性的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要抓住统计开放日、“12.4”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平台优势,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和辐射力。要做好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等多层次学习培训工作,特别是将统计法律法规等课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的必修课,把《统计法》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的学习结合起来,抓住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切实提高依法领导和支持统计工作、自觉维护统计工作独立性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以增强部门协作联动为抓手,构建大统计工作新格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统计法》的要求,围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真正建立起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协作联动的综合统计格局。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开展联合调研和联合攻关,探索建立部门统计制度,形成数据积累和支撑,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合理纳入国家统计制度。要建立健全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支持配合国家统计局对其直属调查队系统进行编制结构调整和加强管理等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职能,共同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三)以推进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统计局双重领导制度,切实发挥好上级统计局对下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的相关职能职权。要确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稳定乡镇统计队伍;确保企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从我省实际出发,把省统计局调查队作为推进垂直管理的重要基础,加快提升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能力,增加基层统计工作监督和数据质量检查职能。要建立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推进部分统计调查业务工作由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担,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市场化水平,使民间统计调查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
       (四)以强化服务职能为目标,提升统计工作参谋助手作用
       政府有关统计部门在统计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工作中,要在精准精细上下工夫,要在管用能用上做文章,延伸拓展分行业分地区数据的加工和开发,定期通过平台、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发布,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需要。一方面要加强对经济社会热点、重点问题和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以及可能对地区发展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环境调整变化的监测,通过大数据平台建设,畅通综合经济部门沟通机制,整合数据资源,做到快速反应、准确研判、正确应对,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另一方面,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生产出涉及行业发展特别是“三新”产业发展的精细化统计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真实、完整、可用的参考信息,真正实现以服务促统计工作,以服务促辽宁发展。
       (五)以严格规范执法为基础,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守住统计工作的基准和底线,把防范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与整肃政治环境相结合,全面推进干部作风转变。一是夯实责任制。强化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执行《统计法》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调查的领导责任,明确各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行业基础数据的监管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二是完善督查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我省实施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强化问责制。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零容忍”,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从严处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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