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职责
一、负责协调、拟订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承担立法计划实施的协调工作;
二、承担法制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三、负责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文字综合、会议记录、新闻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文电、档案、保密的承办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设区的市法规审查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办公设备、设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的联系工作;
八、负责联系地方立法研究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与本委有关的接待工作;
十、负责省地方性法规汇编和地方立法研究文稿的编辑、出版工作;
十一、负责法制委员会重要工作和活动记述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向办公厅提供记述材料;
十二、负责法制委员会立法动态信息的汇总工作;
十三、办理法制(工作)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委员会立法一处职责
一、负责省本级经济立法项目统一审议的具体工作。立法项目的业务范围与省人大财经委、农委、环资委相对应。
二、负责对拟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中相关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评审,提出意见。
三、根据情况,适当提前介入省政府相关部门、省人大专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相关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
四、相关法规草案进入一审后,负责提出修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加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向委员会汇报。负责与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立法工作的具体事项。负责提供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文本及公告文本。
五、负责起草相关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表决稿和立法依据;起草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意见的说明。
六、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负责听取并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向委员会汇报。
七、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后,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供法规的正式文本及电子文件,以及需要制定的配套规定的目录。
八、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相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起草就有关立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请示。
九、负责接待和答复有关部门和公民提出的相关法规询问。需书面答复或者解释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向委员会汇报。
十、负责提供由本处负责组织、参与的法制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的记述材料。
十一、负责由本处审查的法规的立法资料的归档工作。
十二、负责由本处负责的立法动态信息的形成和报送工作。
十三、承担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委员会立法二处职责
一、负责省本级社会立法项目统一审议的具体工作。立法项目的业务范围与省人大内务司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选举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相对应。
二、负责对拟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计划中相关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三、根据情况,适当提前介入省政府相关部门、省人大专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相关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
四、相关法规草案进入一审后,负责提出修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加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向委员会汇报。负责与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立法工作的具体事项。负责提供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文本及公告文本。
五、负责起草相关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表决稿和立法依据;起草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意见的说明。
六、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负责听取并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向委员会报告。
七、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后,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供法规的正式文本及电子文件,以及需要制定的配套规定的目录。
八、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相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起草就有关立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请示。
九、负责接待和答复有关部门和公民提出的相关法规询问。需书面答复或者解释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向委员会汇报。
十、负责提供由本处负责组织、参与的法制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的记述材料;
十一、负责由本处审查的法规的立法资料的归档工作。
十二、负责由本处负责的立法动态信息的形成和报送工作。
十三、承担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职责
一、负责对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二、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
三、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在具体应用中的解释进行备案审查。
四、负责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
五、负责提供由本处负责组织、参与的法制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的记述材料。
六、本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