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文卫委员会职责
1、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2、拟订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教科文卫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决议和决定草案以及其他议案;
3、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和执法检查的建议,并届时做好相应的提前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4、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有关国家机关报送备案的与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5、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7、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教科文卫方面的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8、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9、研究、审议、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
10、对常务委员会交由省人民政府重点办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教科文卫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进行跟踪督办;
11、密切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咨询,给予引导和帮助;
12、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3、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