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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经验(一)

来源:研究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一批新法2018年起施行

2018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开始施行。

全国开征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该规定表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将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实施。我国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原法实施10余年来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保护市场竞争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服役”近30年标准化法完成“大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法律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公共图书馆法:这四类服务全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是国家层面公共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其中涉及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建设等举措引发关注,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制定从2008年年初正式启动。2017年4月,法律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二审,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颁布。此次《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免费服务方面,提到了四类:分别是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核安全法:“严”字当头确保绝对核安全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该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发展核事业,必须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须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核安全、应对核事故、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推动我国的核事业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改,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摘自人民网)


“著名商标”地方立法将被全面清理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

“一案认定,全面保护”

2017年5月,来自全国二十多所大学的108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

收到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在审查研究中,法工委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还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湖南、重庆、黑龙江进行实地调研,并召集专家进行研讨。

“继续保留则弊大于利”

最终,法工委认为,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这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则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也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致函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时,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摘自中国日报网)


浙江省湖州市人大突出“五查”监督

推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2016年以来,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共审查批准1亿元以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16项,总投资92.1亿元。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早建成、早达效,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突出“五查”,监督推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一是查功能。监督项目是否符合湖州市发展实际,是否符合群众期盼。通过组织代表、专家专题审查,把超出当前和未来需求,不符合本地发展实际的项目减下来,把群众期盼、社会关注的项目提出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更符合发展、符合民生。

  二是查概算。监督项目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投资概算是否执行到位。严控工程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擅自提高项目概算。定期了解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按批准的概算组织施工建设。

  三是查进度。监督项目是否按照工期和年度计划进行施工建设,是否能按时竣工。要求市发改委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代表实地视察项目形象进度,对进展偏慢的项目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按工期组织施工。

  四是查质量。监督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是否落实,现场管理是否到位。宣传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查看施工现场、查看资料台账的方式,监督提升工程质量。

  五是查安全环保。监督项目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项目位于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的现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减少周边影响,做好宣传解释,确保不扰民、不破坏生态环境。

(摘自浙江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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