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发布立法工作规范
2017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两个重要工作规范——《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和《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发布的立法工作规范。
两个工作规范主要对现行立法机制进行了补充、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为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这两个工作规范,建立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及审议等工作机制。目前,两个工作规范仅针对国家法律,暂不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工作层面限定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暂不涉及地方立法机关。
遵循三大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建立健全有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力,避免立法决策的失当、失准和久拖不决。
二是认真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把多年来在法律立项、起草、审议等工作环节中形成的一些有益、有效的做法,结合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吸收和体现到两个工作规范中。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积极运用专门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力量,以科学规范的方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畅通各种立法诉求的表达渠道,更好地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和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明确界定相关概念范围
一是对一些重大的概念、范围等作出明确界定。《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对何为“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作出明确,即: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代表、军事机关和军人军属代表、人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基层工作者和群众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利害关系的设定、变动等调整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和咨询的活动。《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对“第三方评估”进行了定义,即:由利益利害关系方以外的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的活动。
二是明确了在哪些工作环节开展。规定在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修改过程中,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在法律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后,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三是明确开展论证咨询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程序。规定法律草案起草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由承担牵头起草工作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开展论证咨询的具体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论证咨询的具体工作。开展论证咨询工作,根据法律草案所涉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咨询等形式进行。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评估事项,经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具体工作,并作为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招标等方式进行委托。
立法听证会将更加规范惯常
尽管立法法中对听证会、论证会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专门系统针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进行论证咨询出台规范尚属首次。
此外,论证咨询的成果如何体现在立法工作中也是工作规范的重点内容。工作规范明确,论证咨询后形成的论证报告、听证报告、专项研究报告、咨询意见书等立法论证咨询报告和材料,应当作为研究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法律草案提请起草机关审议或者提请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应当汇报、说明立法论证咨询工作情况。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报告论证咨询工作有关情况,并可以将有关立法论证咨询报告和材料作为参阅资料印发会议。
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中的作用
此次出台相关工作规范,实际上就是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委托一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从客观角度运用一些科学的技术方式方法来进行评估,从而为立法提供一个重要的评估依据。这样就更为客观,更为全面,也更为科学。尽管法工委目前尚未确定能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有哪些,但按照规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等等。
两个工作规范的比较
一是两个工作规范运用的阶段不同。相比较而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范围更为丰富,在法律起草阶段,有关部门就可以进行论证咨询。但法律草案只有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满足一定条件才会对其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是两个工作规范在工作形式和程序上不同。如:引入第三方评估需要正式签订合同,提出评估方案,而且还需要报批。
三是两个工作规范适用事项的范围不同。第三方评估主要是在重要立法事项出现较大争议的情况下进行,而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有时可能争议不大。
四是两个工作规范在一些具体工作方法上不同。第三方评估可能需要第三方用一些比较科学规范的方法展开评估工作,系统分析、抽样调查、相关的比较法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专业方法进行,更为系统和规范,技术性较强。而论证咨询的要求则相对没有这么严格,相关专家、学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提供一些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
(摘自中国人大网)
广州市人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立法
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公布施行。广州市是全国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立法亮点
一是不分类就违法,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强制推行垃圾分类,今后不做好分类将会违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并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设定法律责任。
二是协调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各环节建设。《条例》强调加强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环节的衔接,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系统。目前,广州市加大了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投入力度,在建设施共9座,其中资源热力电厂5座,卫生填埋项目2个,生化处理设施2座;启动前期建设项目共8个。可回收物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实现回收再利用,有害垃圾将由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行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则通过生化处理制作肥料、饲料、燃料等产品,其它垃圾则进入资源热力电厂进行焚烧发电。
立法创新
一是垃圾计量收费制度。目前有计量收费和按月定额收费两种方式。计量收费有利于源头上垃圾减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条例》明确积极稳妥推进生活垃圾收费的改革,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是可以拒绝接收制度。《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三是分类指导员制度。《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摘自人民网)
重庆市环境保护税于今年1月1日起开征
2017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的决定,重庆市环境保护税于今年1月1日起开征,分两阶段施行。
根据国家规定,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体现。环境保护税法对应税项目、税额确定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费改税后,从全市层面看,环境保护税将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
下一步,重庆市将着力在部门协调配合、法律法规宣传、征管人员培训、征税信息共享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环保税适用税额方案顺利施行。
(摘自重庆人大网)
杭州市人大将在全国率先 为城市国际化立法
近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地方性法规促进城市国际化,杭州在全国是首创。
《条例(草案)》共7章51条,对国际化目标、推进工作机制、经济发展、城市环境要求、公共服务水平、对外文化交流、具体保障措施等都作出了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杭州的国际化目标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东方文化国际交流重要城市,形成一流生态宜居环境、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枢纽、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
《条例(草案)》还对进一步提高在杭外国人的教育、医疗、签证办理等服务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合理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医院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国际医疗保险直接支付;简化外籍人员工作、居留许可程序,制定外籍人员在签证办理时限、居留期限等方面的便利政策;涉外行政审批实行国民待遇和准入前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涉外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多语种服务等多项便利措施。
《条例(草案)》还提出,杭州市政府应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杭州设置外国领事馆,争取国际组织和知名国际企业设置分支机构等。
按照《条例(草案)》,今后杭州要建立城市国际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委托有关组织评估;城市国际化将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