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李鹏、邵文龙为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姜立为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魏红江为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四、任命徐娴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任命张延丹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六、任命王钰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七、任命王刚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八、任命姜鹏飞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职务。
九、任命田萌、王爽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免去邢学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十一、免去夏妍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二、免去刘玉喜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十三、免去于长苓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十四、免去尹熙成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五、免去郝志贤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六、免去徐桂伶、武江、姜峰、于季萍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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