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以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为突破口,通过立改废多种方式并用,努力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供最根本、最稳定、最长久的保障。”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轶说。
从全国首部省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修订,到配套制定涉及企业权益保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共信用信息等地方性法规,再到出台处置和防范金融风险条例……近年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持之以恒开展营商环境领域专项立法,不断健全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创新创业环境,设定刚性规则,为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增添砝码,提振企业投资和发展信心。
“现有政策承诺与原政策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执行”“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不兑现”……2020年2月,《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一系列条款直接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措施,对政府履约作出规定,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我们坚持‘小切口’立法,以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问题为导向,通过立法构建有效的制度支撑,拉近立法目标同法规实效的距离,着力解决改革中的焦点问题,清除发展中各类障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规划处处长刘笑菁介绍。
为了让地方立法成为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和基层“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途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完善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表达意见机制,让立法“触角”延伸到群众身边。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地方立法,为市县留足立法空间,推动制定并依法审查批准了一批地区特色鲜明、改革发展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今年1月20日,营口市老边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营口市老边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先行区的决议》,全文只有684个字,“50%以上荣誉奖项向企业倾斜”“机关场所、公共区域等设施免费给企业做展会”等措施却导向鲜明、实实在在。
一些地方性法规由于出台较早,逐渐出现与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不一致的情况,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重新规范了涉企保证金范围后,《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设定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不在重新规范的涉企保证金范围之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相应条款进行了删除和修改,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民法典出台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政府相关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对省本级现行有效的186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2020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省本级地方性法规9件,专项清理43件次,其中修改39件次,废止4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和决定43件、自治县单行条例和决定6件。
(转自4月22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