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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勇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4日

涉企案件久拖不结,导致企业经营受损,政府公信力下降,谁来买单?8月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作为国内率先出台的惩戒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法规,《规定》通过扎牢“制度笼子”,对政务领域不兑现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履行合同约定,司法领域涉企案件久拖不结,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融资、股东违规使用银行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无差别约束。依托联合惩戒,让政府带头讲诚信,为优化营商环境打好法治基础。

政务、司法部门如何约束?严重失信行为如何定义?为何要进行联合惩戒处罚?辽宁省人大以问题为导向,利用十二条“小篇幅”立法,选准切口,解决问题,搭起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新框架。以“小、快、灵”的立法新形式,向严重失信者亮出“红牌”。

《规定》第八条指出:“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表示,联合惩戒作为重点约束政府、司法部门失信行为的强力举措,是对严重失信行为在已经依法受到惩处之外,再次实施的惩戒。不仅对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惩戒,还对其所在单位在财政转移支付、公用经费等方面实施惩戒,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刀刃向内,方能破除顽疾。多年以来,在建设“法治东北”“诚信东北”的过程中,辽宁将政务、司法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作为当前营商环境领域最突出、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社会调查和征求到的意见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诚信是社会关切的重点问题,甚至很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产生原因,也可追溯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作为与乱作为上。”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方世奎说。

2020年9月28日,辽宁省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聚焦营商环境建设。会议强调,法治良好首先要约束我们自己,也要约束市场主体。政府要坚持法治思维,守住政策底线,带头讲诚信,承诺了就要兑现。企业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对失信者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越来越便利,涵养良好信用环境。

严重失信行为的新定义不仅给予了投资者信心,更是向市场作出的庄严承诺。“考虑到国家对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已经形成比较多和严厉的惩戒措施,《规定》对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未作更多规范,而是针对政务、司法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情形及其惩戒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方世奎表示,《规定》作为辽宁省社会信用立法中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行为,基于急用先立、猛药去疴的考虑,着力针对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社会公平正义等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

据了解,《规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机构和辽宁省法院、辽宁省检察院分别负责认定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并制定具体适用的惩戒措施实施办法,以“责任到人”的原则,依规使用联合惩戒措施。同时,考虑到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情节、性质、后果和具体适用的联合惩戒措施都不尽相同,《规定》重点突出了行为情形和惩戒措施,未细化区分惩戒措施的具体适用。《规定》在立法之后,预留两个月的准备时间,确保《规定》实施前相关准备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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