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费方式、期限。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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