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在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做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2024年辽宁省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具体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的基础上,于9月12日召开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24年辽宁省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及安排情况
截至目前,财政部下达我省2024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467亿元,其中提前下达新增政府债务限额147亿元已列入年初预算,并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本次下达新增政府债务限额320亿元(一般债务限额4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78亿元),其中:省本级及十三市181亿元(一般债务限额36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亿元);大连市139亿元(一般债务限额6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33亿元),由该市自行发债并依法调整预算。本次省本级及十三市新增政府债务限额181亿元,省人民政府提出拟安排省本级17.07亿元(一般债务限额17.07亿元),转贷十三市163.93亿元(一般债务限额18.93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亿元)。有关本次政府债务限额分配和使用等具体安排,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提请审议2024年辽宁省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中作了相应说明。截至8月底,全省政府法定债务余额13038.35亿元(一般债务余额7913.88亿元,专项债务余额5124.47亿元),本次新增政府债券发行后,全省债务风险等级仍保持不变。
二、2024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情况
根据预算法和《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提出了2024年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省本级(含沈抚示范区,下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由4380.7亿元调整为4416.7亿元,调增36亿元,来源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收入。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由4380.7亿元调整为4416.7亿元,调增36亿元。其中,安排省本级17.07亿元,用于支持村内道路建设、“三北”等重点区域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双一流”建设和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等项目;转贷各市18.93亿元,重点投向交通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领域。
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计由291亿元调整为436亿元,调增145亿元,来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相应增加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45亿元,主要为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全部转贷各市。
按照上述方案调整后,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仍保持收支平衡。
三、审查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安排意见符合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建议本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24年辽宁省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管好用好债券资金,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有力支撑,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结合各市财力、风险情况、项目准备情况等合理安排政府债务分地区额度,聚焦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债券稳增长、惠民生、补短板重要保障作用。要加快债券资金拨付和使用,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督促市县和省相关部门加快项目建设,推动债券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进一步强化“穿透式”监管和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紧盯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和质量,防止挤占挪用债券资金行为,加强债券资金投资形成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债券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要落实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加强财政、发改、金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履行好政府债务管理相应职责,持续推动一揽子化债方案落地见效,切实统筹好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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